本案例是探討學校、各種考試(包括國家、國營事業、民間企業考試)或補習班業者等公布榜單姓名時,可能面臨到的個人資料保護相關問題,分別加以導引說明。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經民國99年5月26日重大修正並自101年10月1日施行後,保護客體不再以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為限,且所規範的行為,除了原先對個人資料的「處理」行為外,也包括了「蒐集」及「利用」行為。規範主體因為擴及至所有產業、團體及個人,影響範圍廣大,也因此出現有機關為了怕觸法而將個人資料去除識別性來利用或甚至直接停止一切利用的情況發生。不過,仔細觀察及了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精神,其實並不是規定個人資料一律都要保密或禁止利用,而是除了原則上的在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外,也可以在特定目的外利用,且這種特定目的外利用的情形也相當廣泛,例如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等,換句話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所規定的立法目的,除了有「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的目的外,另外也有「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的目的,不宜過度偏廢、因噎廢食,進而影響民眾的權益,例如學校公布考試上榜的榜單,出現僅列出考生准考證號碼不公布姓名或有公布姓名但以「○」遮匿名字的情形,這可能會讓那些努力上榜且願意分享榮譽喜悅的人心意落空。當然,也是會是有補習班業者利用公布榜單姓名來當廣告資訊而與被公布姓名者產生糾紛的事件發生。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學校、各種考試或補習班業者等公布榜單姓名可能面臨到的個人資料保護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