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針對施用及販賣K他命所涉及的法律責任,以及父母不禁止或學校師長不通報未成年人施用情形,所應負擔的法律責任,分別加以引導說明。
所謂「毒品」,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而根據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K他命被歸類為第三級毒品。吸食K他命不僅戕害個人身心健康,所衍生持有、販賣等問題,更會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在不同事件態樣下,接觸K他命者可能面臨的矯治及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