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針對在公共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被騷擾人如何在行政申訴、民事及刑事訴訟等三種救濟管道主張權益;行為人又會受到如何處罰等法律問題,分別加以導引說明。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第2目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騷擾是指與性或性別有關而不受歡迎的言行舉止,讓被騷擾人覺得被冒犯或侮辱;甚或影響到正常生活。 性騷擾可分為職場、校園及公共場所性騷擾。本案例是聚焦在公共場所性騷擾的法律效果及其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