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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著作之權利保護

編輯著作之權利保護

本案例是針對侵害編輯著作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責任,分別加以導引說明。

依據著作權法第7條第1項 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所以編輯著作指的是就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的著作,如果只是用普通方式編排,如按姓名筆劃等,則非編輯著作。而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編輯著作著作人「選擇」與「編排」的創作行為;所以有人侵害到著作人「選擇」與「編排」的創作行為時,則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不過因著作人專有編輯權,為同法第28條所規定,所以「選擇」與「編排」的著作是受到保護的著作時,原則上應得個別著作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在不同事件態樣下的適用法條及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