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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績效查核獎懲作業規定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壹、依據:

一、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二、行政院第二八五二次院會報告事項一院長提示(三)事項。

貳、目的

為健全全國法規資料庫內容,確實管理法規動態,即時、正確更新「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相關資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參、對象及範圍

一、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總處、署(以下簡稱各部會),必要時得對各部會辦理分組查核。

二、範圍:上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各部會法規通報或確認情形及各部會辦理自行查核結果。

肆、評審程序

一、初審:

(一)書面審查階段: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秘書組依各部會法規通報或確認紀錄及自行查核結果,按伍、一所定書面評審項目列冊,由評審委員共同審查,評定通報績效機關排名。

(二)實地查核階段:由評審委員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定被查核機關,進行實地查核及訪談工作。

二、複審:由評審委員依初審結果研商決議獎懲名額及名單。

伍、評審方式

一、書面評審項目及分數:

(一)主管法律、命令及編制表確認之時效性(20 分)。

(二)主管行政規則通報或確認之完整性及時效性(20 分)。

(三)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通報之完整性及時效性(15 分)。

(四)法規網站或公布區建置情形(25 分)。

(五)各部會及對其所屬機關辦理之自行查核(10 分)。

(六)法規草案預告確認之時效性(10 分)。

二、書面評審項目之計算方式及說明:

(一)主管法律、命令及編制表:

時效性計算公式:〔準時確認數/應確認數〕×20 分

(二)主管行政規則:

1.完整性計算公式:〔已通報數/應通報數〕×10 分
2.時效性計算公式:〔準時確認數/應確認數〕×10 分

(三)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

1.完整性計算公式:〔已通報數/應通報數〕×8 分
2.時效性計算公式:〔準時通報數/應通報數〕×7 分

(四)法規網站建置:

1.網站內容完整性(15 分)

  1. (1)法律
  2. (2)法規命令
  3. (3)實質法規命令
  4. (4)第 1 類條列式跨部會適用行政規則
  5. (5)第 2 類條列式行政規則
  6. (6)解釋函令
  7. (7)法規草案預告
  8. (8)英譯法規
  9. (9)立法理由(含立法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
  10. (10) 提供符合 ODF 格式之法規附件

2.網站內容即時性(4 分)

  1. (1)中文資料更新週期:公(發)布或下達日之翌日起七天內
  2. (2)英文資料更新週期:除有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情形,依其規定時程辦理外,更新週期於公(發)布或下達之日起三個月或經其上級機關同意展延之期限內

3.網站整體觀感及親和性(6 分)

  1. (1)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2. (2)檢索便利性(分類查詢、日期區間查詢、複合查詢、法規全文檢索)
  3. (3)廢止法規查詢或標記
  4. (4)其它(字體大小、配色…等親和性及觀感設計)

(五)自行查核:

1.部會及對所屬機關有無辦理查核及報送工作小組(5 分)
2.部會自行查核結果與全國法規通報系統全年法規通報或確認紀錄之一致性(5 分)

(六)法規草案預告:

時效性計算公式:〔準時確認數/應確認數〕×10 分

(七)受評機關如無(一)、(二)、(三)、(六)之法規異動,該項評審項目分數計算以該評審項目分數乘以 0.85 計算。

陸、獎懲方式

一、獎勵標準:

(一)績優獎:經評審委員書面審查成績優良,復經評審會議評定獲績優獎者,給予嘉獎或記功以上之獎勵。(名額由評審委員決定)

(二)特別獎:各部會對於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查核及管理具有特殊績效者,給予相關有功人員記功以上之獎勵。(無特殊績效者本獎項可從缺)

二、懲罰標準:經評審委員書面審查成績偏低納為實地查核之機關,復經實地查核績效確有缺失事項,依其缺失情形給予記過或申誡處分。(名額由評審委員決定)

三、獎懲對象:以部會實際督導與辦理法規通報作業之主管及相關承辦人員為主;各部會之所屬機關之獎懲由部會自行衡酌辦理。

四、評審結果陳報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辦理獎懲事宜。

柒、評審委員

由工作小組委員擔任,辦理評審、查核及其他相關事宜。

捌、受查核機關配合事項

一、受查核機關請安排簡報(二十分鐘),並提供下列資料備查:

(一)各機關現行法規及行政規則目錄。

(二)現行法規及行政規則通報或確認流程(含所屬機關)。

(三)全國法規通報系統各月異動統計表與異動目錄明細。

(四)辦理法規通報作業教育訓練相關證明文件(如:簽到單、訓練計畫等)。

(五)辦理自行查核法規通報作業之相關規定及文件。

(六)對於現行法規通報建議,請檢附具體作法說明。

二、受查核機關請準備至少三台以上可連上網際網路之電腦設備。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0920054590 號函訂定全文 9 點
  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09516043351 號函修正全文 9 點
  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0961601770 號函修正第5 點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0991602997 號函修正第 5 點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10211510260 號函修正第 4、5、7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生效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10511515410 號函修正第 3、5 點條文;刪除第 9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