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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中市社會團體或個人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和平區偏遠路線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中市社會團體或個人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和平區偏遠路線兼營貨運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115-10-27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