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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學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5-09-23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93351號令修正公布第 35 條條文 第 35 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就讀大學之經濟不利處境學生,經政府參考其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及其他財政查調等經濟情形後,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戶籍者,不適用之。 前項免納之學費或政府提供經濟不利處境學生之助學措施,由大學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各校造具清冊函報所屬主管機關請撥經費,其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還款協助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