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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引水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5-08-17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761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 第 6 條 強制引水對於下列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之: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公務船舶。 三、總噸位未滿一千之船舶。 四、其他經航政機關核准之國內航線或引水區域工程用之船舶。 前項第四款之核准辦法,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總噸位未滿一千之非中華民國遊艇或總噸位未滿五百之其他非中華民國船舶準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