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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5-08-17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761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23 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