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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令:訂定「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期: 115-03-17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七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 115001181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統籌聯合審計發展及推動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聯合審計發展及推動策略之研議。 二、國際聯合審計發展趨勢之研析。 三、聯合審計案件之規劃與查核(含審核通知之繕發及後續追蹤)。 四、各審計單位聯合審計案件之支援或協調。 五、審計長交辦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一人兼任,並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學者專家。 二、本部審計官、參事及有關單位主管。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第二款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置若干審計官(參事)督導、協調與指揮聯合審計案件辦理;置若干簡任審計(稽察)協助推動聯合審計事務。並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充。 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陳報審計長核定後,分送本部有關單位及各審計處、室辦理。 第 8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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