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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配件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115-02-10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