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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共電視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5-02-04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110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 第 16 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