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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名稱修正為「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5年2月1日生效,請查照。

: 115-01-26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