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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組織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4-12-10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400126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7 條條文;依第 7 條規定:第 5 條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新住民發展署:新住民事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