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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澎湖縣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三規定統一裁罰基準」,名稱並修正為「澎湖縣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實價登錄及不動產交易事件裁罰基準」,自即日起生效

: 114-11-20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