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考試院令:修正「考試院會議規則」
公(發)布日期:
113-08-30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考試院考臺保二字第 11308003251號令修正發布第 40 條條文;增訂第 5-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5-1 條
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同時出缺時,為處理緊急必要事項,得由第二條第一項其他應出席人員召集會議,並由出席人員中公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議決事項應提請第五條第一項前段會議追認之。
第 4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檔: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