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令: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
112-12-07 |
內文: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2101號令修正發布第 6、11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除第 6 條及第 5 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 6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各等別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各等別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如下: 一、二等、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二、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科目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其餘科目平均成績乘以百分之七十計算之。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如下: 一、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二百公分以上、跑走一千二百公尺五分五十秒以內。 二、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一百四十五公分以上、跑走一千二百公尺六分二十秒以內。 前項立定跳遠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二次為限;跑走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一次為限。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六條及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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