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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2-12-06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1058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2-1 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