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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令:修正「閱卷規則」

公(發)布日期: 112-09-21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651號令修正發布第 18、20、21、23、24、30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 18 條
試卷應於考試結束後,儘速在典試委員長或典試委員主持下閱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考選部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以下簡稱數管司)依節次進行試卷拆封、讀入答案及整理順號。

第 20 條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遇有異常之試卷仍可讀入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二、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單選題因試題或答案有瑕疵,經依試題疑義處理規定變更答案者,選填二個以上答案如何計分,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五、因係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卷、受污物沾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數管司影印該卷,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試委員長核定後,再以人工方式補正電子檔案中試卷答案內容後計分。處理結果經典試委員長核閱後,併同原試卷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第 21 條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遇有於試卷上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損壞致全部答案無法讀入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應列冊併同原試卷報請典試委員長核定後,以零分計算。
試卷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數管司影印該卷,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試委員長核定後,據以複製後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輸入試卷答案。處理結果經典試委員長核閱後,併同原試卷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第 23 條
試卷答案讀入後,燒製光碟,由考選部政風室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由數管司保管,除有特殊情形經典試委員長核定,並依規定重新核算成績外,不得更動電子檔案內容。

第 24 條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前,數管司應先會同試務承辦單位、測驗發展司核對各科目各題配分設定正確無誤後,始得進行閱卷。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時,應由典試委員長或典試委員自各科目已閱畢之試卷中抽取三十至一百卡進行覆核。但各科目已閱畢之試卷不足三十卡者,抽取一至十五卡。
覆核成績時,由數管司列印抽取試卷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標準答案、各題配分等內容,交試務承辦單位就抽取試卷劃記結果、測驗發展司製備之標準答案及其各題配分,逐一核校後,將覆核結果陳報典試委員長核閱。

第 3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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