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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令:修正「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
公(發)布日期:
112-09-19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6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 條條文
第 6 條
本考試第一試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依任用需求員額,酌增錄取名額,但第一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作文)與英文以外其他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五十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以應考人第一試及第二試成績合併計算總成績,依任用需求員額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擇優決定備取人員,但第二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或備取。第二試缺考者,以零分計算。
第 8 條
本考試錄取之後備役軍官、未具現役或後備役軍官資格之人員,應依國防部通知時間及規定辦理志願入營或入伍,並於國防部規定期間內取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規定之現役軍官任職資格,始得接受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
本考試錄取之現役軍官或依前項取得現役軍官任職資格之人員,應於國防部通知時間內向國防部報到接受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前二項錄取人員未辦理志願入營、入伍或報到接受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時,由國防部通知備取人員按考試總成績依序遞補,辦理前二項規定之志願入營、入伍或報到接受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
第二項專業訓練之期間、實施方式、保留受訓資格、停止訓練、生活管理、請假、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計畫,由國防部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志願入營或入伍之人員,經廢止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受訓資格者,由國防部同時廢止其入營、入伍之志願。
附檔: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