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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令:修正「監察院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期: 112-08-24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 11216306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第 11 條
監察業務處之職掌如下:
一、人民書狀之處理事項。
二、人民到院陳情之處理事項。
三、自動調查案件申請之處理事項。
四、糾舉、彈劾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地方機關巡察之處理事項。
六、人民書狀、糾舉、彈劾案件、地方機關巡察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