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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令: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112-08-17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391號令修正發布第 2、12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除第 2 條附表一及第 4 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分別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七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之第二條附表一及第四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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