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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令: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112-07-20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刪除第 7、8 條條文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呼吸治療系、所、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第 7 條
(刪除)
第 8 條
(刪除)
附檔:
附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pdf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