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令: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
112-07-20 |
內文: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4 條條文;並刪除第 9~11 條條文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前項附表一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之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二至附表六。
第 7 條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七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考選部應設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本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刪除)
第 14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
附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