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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令: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112-06-20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071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類科:
一、土木工程技師。
二、水利工程技師。
三、結構工程技師。
四、大地工程技師。
五、測量技師。
六、環境工程技師。
七、都市計畫技師。
八、機械工程技師。
九、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十、造船工程技師。
十一、電機工程技師。
十二、電子工程技師。
十三、資訊技師。
十四、航空工程技師。
十五、化學工程技師。
十六、工業工程技師。
十七、工業安全技師。
十八、職業衛生技師。
十九、紡織工程技師。
二十、食品技師。
二十一、冶金工程技師。
二十二、農藝技師。
二十三、園藝技師。
二十四、林業技師。
二十五、畜牧技師。
二十六、漁撈技師。
二十七、水產養殖技師。
二十八、水土保持技師。
二十九、採礦工程技師。
三十、應用地質技師。
三十一、礦業安全技師。
三十二、交通工程技師。
前項大地工程技師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起恢復辦理至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