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令: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
112-06-20 |
內文: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071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類科: 一、土木工程技師。 二、水利工程技師。 三、結構工程技師。 四、大地工程技師。 五、測量技師。 六、環境工程技師。 七、都市計畫技師。 八、機械工程技師。 九、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十、造船工程技師。 十一、電機工程技師。 十二、電子工程技師。 十三、資訊技師。 十四、航空工程技師。 十五、化學工程技師。 十六、工業工程技師。 十七、工業安全技師。 十八、職業衛生技師。 十九、紡織工程技師。 二十、食品技師。 二十一、冶金工程技師。 二十二、農藝技師。 二十三、園藝技師。 二十四、林業技師。 二十五、畜牧技師。 二十六、漁撈技師。 二十七、水產養殖技師。 二十八、水土保持技師。 二十九、採礦工程技師。 三十、應用地質技師。 三十一、礦業安全技師。 三十二、交通工程技師。 前項大地工程技師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起恢復辦理至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
附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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