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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

公(發)布日期: 112-06-07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684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經濟部為辦理水利業務,特設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政策、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計畫之擬定及推動。
三、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事業之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
四、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科技發展、水文調查、試驗研究、國際合作及資訊管理。
五、水權管理、用水計畫審議與海淡水、再生水等多元水資源利用之技術研發及推動。
六、水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各標的用水調度;水庫安全維護與其蓄水範圍之保育、利用及管理。
七、水旱災之防護及應變。
八、水利產業發展及其他涉業務相關團體之指導。
九、水利工程技術、品質管理、檢(試)驗制度及其他工務管理。
十、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水資源分署:執行轄區水資源規劃、經營管理、調度及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與管理事項。
二、各河川分署:執行轄區防洪、排水與禦潮之規劃設計、治理及管理事項。
三、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執行臺北水源特定區土地建築管理、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項。
四、水利規劃分署:執行水利中長程、綱要計畫研究、重大專案與政策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及試驗事項。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