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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令:修正「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112-05-25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2060009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0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應試科目表」(新增一般民政、戶政、測量製圖類科部分);刪除第 5 條條文;除第 3 條條文之附表,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第 5 條
(刪除)

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