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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令:修正「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公(發)布日期:
112-05-26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12010075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3 條
第三審法院得參考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推薦符合前條規定之律師選任之。
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附檔:
總說明.pdf
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