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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考選部組織法
公(發)布日期:
112-05-17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0951 號令修正發布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第 1 條
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行政事宜,特設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第 3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資料蒐集、規劃、擬訂、研究發展及公務人才招募。
二、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四、國家考試試題之編製、管理、分析及測驗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國家考試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考選行政事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
第 4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5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6 條
本部為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提升測驗技術及試題品質,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三人至七人。
第 7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