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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菸酒稅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2-02-08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內文: FL0059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0092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7 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取其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