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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民法債編施行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0-01-20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48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增訂第 10-1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10-1 條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
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第 36 條
本施行法自民法債編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
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
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但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六百八十七條及第七百零八
條,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自公布後
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