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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建築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1-05-11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393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7-1 條條文
第 77-1 條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