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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00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2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3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別規定;其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 23 條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許可者,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其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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