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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令: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
公(發)布日期:
113-05-21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1301007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第 6 條
被提解人有遲誤用餐可能者,按每人每餐新臺幣一百元徵收膳食費。
附檔:
總說明.pdf
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