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令: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
112-07-20 |
內文: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 11206001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刪除第 7、10、11 條條文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師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醫用光學技術、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生考試。 前二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第 7 條 (刪除)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刪除) |
附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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