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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護理人員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2-06-21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1851號令修正公布第 37 條條文
第 37 條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