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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令:修正「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公(發)布日期:
113-02-26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 11300005954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第 11 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指定之教育或訓練機關(構)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喪、懷孕、分娩、
流產
、重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遴選機關、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附檔: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