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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令:修正「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公(發)布日期:
113-02-26
內文:
F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 11300005954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及第 8 條條文之附件一
第 11 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喪、懷孕、分娩、
流產
、重病、駐外服務、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主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附檔:
附件一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pdf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