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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令:修正「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公(發)布日期:
112-09-15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書一字第 112060093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增訂第 6-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6-1 條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
憲法
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不合本規則所定之格式、記載方法或逾越
憲法
法庭裁定所定之期間,而無命補正之必要者,
憲法
法庭得不公開其意見書之全部或一部。
第 7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附檔:
總說明.pdf
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