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3-06-24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56391號令增訂公布第 141-1 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



第 五 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 141-1條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