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令:修正「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期: |
112-07-27 |
內文: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1201011721號令修正發布第 1、17 條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之法院,係指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及其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第 17 條 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各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訴訟轄區二審法院統籌辦理。 二、各聘用法院自行辦理。 三、選派法官助理參加法官學院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 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況,酌撥名額供法官助理參加。 |
附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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