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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令:修正「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期:
113-01-10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 11300080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1、1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1-1 條條文
第 9 條
第一科掌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觀光署等普通公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之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交通部主管之交通作業基金下設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轉投資事業等特種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九、關於特種公務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第 10 條
第二科掌理交通部鐵道局、交通部航港局等普通公務、交通部主管之航港建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下設鐵道發展基金、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轉投資事業等特種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九、關於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第 11 條
第三科掌理交通部、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交通部公路局等普通公務、交通部主管之交通作業基金下設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轉投資事業等特種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九、關於普通公務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第 11-1 條
第四科掌理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管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事項暨本處綜合性事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第 12 條
第五科掌理交通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之財物審計(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六、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七、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財物審計案件(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除外)之擬復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除外)之擬辦事項。
附檔:
總說明.pdf
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