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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審計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於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嚴守秘密。
公務員服務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