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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部處務規程
凡本部審核之各中央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項,應依照本部組織法第六條之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審計長並得秉於指揮監督之權責,調整各審計單位之職掌分工,辦理數種審計事項。遇有應行辦理就地審計時,有關單位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務,並分別撰擬抽查報告。必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為辦理,受託單位於辦理完竣陳報決定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

審計部組織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 EN
審計部設下列各廳、室、處:
一、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
二、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
三、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
四、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
五、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
六、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
七、覆審室: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廳之審計事項。
八、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設備維運及資安管理事項。
九、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項。
十、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