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審計機關辦理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之審計事務,得適用本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除依本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暨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會計月報,應送審計機關。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應編製結算表、年度決算表,送審計機關審核。
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照法令規定,為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