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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1 日 )
主計總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