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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決算法 EN
各主管機關接到前條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
前項彙編之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
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決算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 EN
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