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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主計長或陳報單位主管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主管核辦。
主計長對於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屆期仍未處理者,由總處移付懲戒。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民國 42 年 12 月 29 日 ) EN
各級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應以至多不過一個月之限期,責令交代清楚,如再逾限,應即移送懲戒,其卸任後已任他職者,懲戒機關得通知其現職之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