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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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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
EN
第 12 條
各級主計機構員額編制,由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擬訂,層報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但得視實際需要,分級授權核定;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第 24 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除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外,餘由各該管或其上級機關主計機構層報中央主計機關核辦。但得視實際需要,分官等、職等授權核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各級主計人員任免遷調,應於發布時,通知其所在機關首長。
第 26 條
各級主辦人員應建立職期輪調制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